嫌郵政車阻礙警員切線阻路 官斥濫用身分與流氓無異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6/08/25 17:42

最後更新: 2016/08/25 20: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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郵政車司機於去年3月21日駕車擬前往沙田正街收取信件,惟因應交通情況而等候約10秒,方能橫越三線往對面巴士站,期間車尾傳來由警員駕駛的私家車響咹聲,郵政車司機下車收信後,私家車司機其後突然停在其前方,期間一度倒車及煞車。警員期間曾伸出手疑似以手機拍攝,其後更下車及出示委任證,稱會控告對方不小心駕駛後離去,過程被郵政車司機拍下,警員其後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成,罰款3,000元。涉案警員卓凜寅今向高院提出上訴,指原審裁判官針對其職業,對其審訊不公平,法官駁回上訴,並指上訴人濫用身分,行為與流氓無異,要求律政司轉介警隊高層嚴正處理。

法官指原審裁判官已不考慮上訴人當時是搜證的說法,法官指即使上訴人當時是搜證,亦無權停車於獲特許證的郵政車前造成阻礙。法官指原審裁判官可作出唯一合理推論是,上訴人不忿郵政車司機駕駛態度,妄顧他人安全及對交通造成阻礙而宣示警員身分,故駁回其上訴。

法官最後嚴斥上訴人身為警方執法人員,並無依合法途徑執法,極有可能為看不過眼的事情,妄顧他人安全、仗勢凌人,濫用警員身分,行為挑釁,與流氓無異。法官指幸郵政車司機以手機拍下鐵證,令公義彰顯。

法官續指若對方為普通巿民,會因事出突然而不懂反應,反過來遭上訴人任意指鹿為馬,淪為被告,情況堪虞。法官指上訴人情緒智智遠低巿民對警員的標準,行為舉止近乎路霸,令警隊蒙羞,有必要向警隊高層稟告,故要求律政司向警方呈交本案判決,以作出嚴正處理,並頒令律政司獲得訟費。